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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。
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,不要出现以下的条款:“双方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发生争议时,可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。”这个条款是没有实际效力的。因为我国法律规定,仲裁或诉讼,二者只能明确择一,而且选择仲裁必须明确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。因此,争议解决的条款有以下两种方式:
1、“双方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发生争议时,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。”
2、“双方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发生争议时,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。”
这两个条款不能同时出现在合同中。对于选择法院管辖的,不能出现这样的内容:“双方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发生争议时,提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。”因为由哪级法院管辖,是由法律规定的,而不是由合同当事人选择的。
二、格式合同中的哪些条款无效?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40条的规定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格式合同无效:(l)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;(2)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;(3)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;l(4)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;(5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。
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责任,加重对方的责任,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。但该条款无效,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。
三、哪些情形下合同无效?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52条的规定,在下列情形下,合同无效:(1)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,损害国家利益;(2)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;(3)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;(4)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;(5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
四、合同生效后,当事人姓名、名称的变更会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吗?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?6条的规定,合同生效后,当事人不得因姓名、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、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的义务。
五、合同中的哪些免责条款无效?
《合同法》第53条规定,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:(1)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;(2)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。值得注意的是,法律规定这些免责条款无效,并不是说整个合同无效。因此,该免责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。(刘千)